河北百潤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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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力度,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對《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20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修改內容
修改鋼鐵、建材、有色、火電、鍋爐、焦化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見附表)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與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等,全面增加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修改《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增加燒結煙氣基準含氧量要求。
修改《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增加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修改《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準含氧量,增加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執行要求
鋼鐵(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鐵礦采選、鐵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磚瓦)、有色(鋁、鉛鋅、銅鈷鎳、鎂鈦、錫銻汞、再生銅鋁鉛鋅)、火電、鍋爐、焦化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應行業排放標準修改單規定內容執行;石化(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油品儲運銷(儲油庫、汽油運輸、加油站)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業排放標準已有規定執行;其他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修改單規定內容執行,將來發布行業排放標準或修改單規定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應行業排放標準或修改單規定內容執行。
三、執行時間
新建項目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單發布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
四、其他要求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和《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修改單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地區和時間按相應公告要求執行。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修改單規定的基準含氧量,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修改單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準含氧量,自修改單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關于公告內容的說明
一、關于全面增加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說明
(一)必要性
無組織排放是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為環境管理的薄弱環節,對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散亂污”企業執法監管和綜合整治、工業企業深度治理和升級改造等造成重要影響。從污染物類型來看,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問題最為突出。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中,明確提出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并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相應罰則,為強化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第四十七條規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第四十八條規定,“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條規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等。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考慮到無組織排放具有瞬發性強、排放不規律、源多且分散等特點,借鑒國外無組織排放管理經驗,本次標準修改針對不同行業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水平,增強環境執法可操作性,大幅削減無組織排放,推進環境空氣質量全面改善。
(二)基本思路
根據無組織排放特點,本次標準修改區分重點行業和一般行業、通用過程和典型工藝、重點地區和一般地區,系統提出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具體為:
一是對于無組織排放問題較為突出、對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影響較大的重點行業,在行業排放標準中明確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對于其他行業,統一執行綜合排放標準中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與綜合排放標準點面結合,保證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全覆蓋。
二是針對無組織排放主要來自于物料運輸、裝卸、儲存、廠內轉移和輸送等通用操作過程,以及生產工藝環節(如高爐出鐵廠、焦爐、工業涂裝工序等)兩大類,排放標準重點區分通用操作過程和典型工藝過程,結合行業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三是針對一般地區與重點地區,實行差異化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一般地區要求采用基于全國平均控制水平的控制措施;重點地區則要求采取最先進的工藝控制措施,實現無組織排放最大削減。
二、關于修改單中加嚴或增加特別排放限值的說明
我國現有25項排放標準規定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涉及火電、鋼鐵、有色、水泥、石化、化工行業以及燃煤鍋爐。根據重點地區大氣環境管理需求,以及治理技術發展狀況,本次修改單加嚴了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玻璃、陶瓷、磚瓦工業增加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具體如下: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現行排放標準規定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但由于制訂時間較早、當時治理技術尚未普及等因素,目前來看,限值存在不合理現象。主要表現為:顆粒物一般地區排放限值為50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40mg/m3;二氧化硫一般地區排放限值為200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180mg/m3;氮氧化物一般地區排放限值和特別排放限值均為300mg/m3;沒有體現出重點地區更加嚴格的污染控制要求。從行業間比較來看,鋼鐵燒結、球團工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較火電等行業也明顯寬松。隨著治理技術的快速發展,鋼鐵燒結、球團工業脫硫除塵技術完全可以達到更低的排放水平,脫硝技術也已在行業示范推廣,氮氧化物減排潛力很大。根據重點地區環境空氣質量管理需求,應進一步深化鋼鐵燒結、球團工業煙氣治理,加嚴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平板玻璃、陶瓷、磚瓦工業是我國重要大氣污染排放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環境影響突出,但目前沒有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這些行業在重點地區分布廣泛,僅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就集中了全國平板玻璃近30%的產量;河北唐山、山東淄博等地都是全國重要的陶瓷產業基地;磚瓦工業在大氣污染重點地區也數量多、分布廣,生產工藝和環保設施落后。從污染治理技術來看,對這些行業在重點地區實行更為嚴格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不存在技術障礙。因此,無論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來看,還是從行業公平性角度考慮,都應對平板玻璃、陶瓷、磚瓦工業制定特別排放限值。
三、關于執行時間的說明
新建項目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單發布之日起執行。對現有企業給予適當的過渡期,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年1月1日執行。為保障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實施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對2017年秋冬階段污染控制產生效果,確保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2017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求“2+26”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件3: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表3中燒結機和球團焙燒設備的顆粒物限值調整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調整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調整為100mg/m3。
二、將4.9條修改為:燒結和球團焙燒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6%。實測焙燒煙氣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三、增加“4.10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為:
4.10.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10.1.1原料及運輸系統
a)鐵精礦等原料儲存場,煤、焦粉等燃料儲存場,以及石灰(石)等輔料儲存場,應采用防風抑塵網或封閉料場(倉、棚、庫),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料堆應覆蓋或噴灑覆蓋劑。料場路面應硬化,出口應配備車輪清洗裝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廠內鐵精礦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應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封閉式輸送裝置;需用車輛運輸的石灰等粉料,應采取密閉措施,或吸排罐車等密閉輸送方式;汽車、火車卸料點應設置集氣罩,皮帶輸送機卸料點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除塵器設置密閉灰倉并及時卸灰;除塵灰不落地;在除塵灰裝車過程中使用加濕系統,并對運輸車輛進行苫蓋,或采用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方式運輸除塵灰。
4.10.1.2燒結及球團焙燒
a)原料和燃料破碎、篩分、混合應封閉,并配備除塵設施。
b)燒結機尾(球團帶式焙燒機尾)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燒結礦冷卻機應在受料點、卸料點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成品篩分裝置、轉運點、成品礦槽頂部移動受料點和底部卸料點等工位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10.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10.2.1原料及運輸系統
a)鐵精礦等原料儲存場,煤、焦粉等燃料儲存場,以及石灰(石)等輔料儲存場,應采用封閉料場(倉、棚、庫),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料場路面應硬化,出口應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除塵器設置密閉灰倉并及時卸灰,除塵灰不落地,在除塵灰裝車過程中采用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方式運輸除塵灰。c)物料運輸、輸送、卸料等環節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10.2.2燒結及球團焙燒燒結及球團焙燒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10.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10.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中“4.2.1水泥工業企業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儲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規定,內容如下:
4.2.1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2.1.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2.1.1.1開采加強礦山道路維護保養,根據氣候條件定時灑水,控制道路揚塵。
4.2.1.1.2破碎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廠內破碎時,應在破碎機進料口設置集氣罩,出料口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4.2.1.1.3粉磨磨前喂料裝置應密閉。磨尾卸料口和除塵器出灰口應安裝鎖風裝置。4.2.1.1.4烘干54烘干機與集氣罩的連接處應密閉,其卸料口和除塵器出灰口應安裝鎖風裝置。
4.2.1.1.5煅燒
a)窯系統應保持微負壓,定期檢查,漏風、漏料應及時處理。
b)熟料冷卻機卸料口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氨水罐區應采取氨氣泄漏檢測措施,加強巡檢,防止跑冒滴漏。
4.2.1.1.6輸送開放式物料輸送設備在轉運點、上料口、下料口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2.1.1.7均化與儲存
a)各類物料應設置專用儲庫或堆棚。對臨時露天存放的物料應覆蓋或采取其他防塵措施。
b)各粉料庫(倉)應在頂部卸壓口安裝除塵設施。
c)原料及熟料庫底配料下料口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物料均化應在封閉、半封閉儲庫或堆棚中進行。
4.2.1.1.8包裝與發運
a)包裝機應配備除塵設施。
b)袋裝水泥輸送過程應設置集氣罩,捕集輸送皮帶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塵。
c)水泥庫的散裝機出口應安裝除塵設施;發運碼頭的裝船機應安裝除塵設施。
4.2.1.1.9共處置廢物55水泥廠協同處置廢物的裝卸、儲存、輸送和預處理過程應密閉。
4.2.1.1.10廠區道路廠區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
4.2.1.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2.1.2.1開采
a)礦山開采應使用配備除塵器的鉆機。
b)礦山道路應硬化,定時清掃、灑水,控制道路揚塵。
4.2.1.2.2輸送物料輸送設備應密閉或置于封閉通廊內,轉運點應安裝除塵設施。
4.2.1.2.3均化與儲存
a)各類物料應設置專用儲庫或堆棚,不得露天存放。
b)庫頂(底)除塵、物料均化等其他環節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2.1.2.4其他要求破碎、粉磨、烘干、煅燒、包裝與發運、共處置廢物、廠區道路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2.1.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2.1.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修改內容如下:
一、增加“4.1.7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內容為: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玻璃熔窯顆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400mg/m3。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二、修改4.2.1條,內容為:
4.2.1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2.1.1原料采用粉料進廠,儲存于密閉料倉或封閉式建筑物中。硅質原料的均化應在密閉的均化庫中進行。煤炭、碎玻璃儲存于儲庫、堆棚中。
4.2.1.2粉料卸料口應密閉或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2.1.3物料輸送選擇密閉式斗式提升機、螺旋輸送機等;當選用皮帶輸送機時應進行有效密閉。
4.2.1.4配料車間產生粉塵的設備和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2.1.5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玻璃熔窯應采取降低生產負荷、備用環保設施等措施。
4.2.1.6廠區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
4.2.1.7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修改內容如下:
一、增加“4.2.8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內容為: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a)噴霧干燥塔顆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30mg/m3、氮氧化物限值100mg/m3;
b)陶瓷窯顆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3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二、增加“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為:
4.3.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1.1燃料控制
a)原煤儲存于儲庫、堆棚中,或設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68倍的圍擋,并采取灑水、覆蓋等控制措施。
b)原煤密閉輸送,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煤粉應采用密閉儲倉,配備除塵設施。
d)煤氣發生爐氣化后固體殘渣,應采取覆蓋、圍擋等控制措施。
4.3.1.2原料控制a)粉狀物料密閉儲存,塊石、粘濕物料等其他物料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圍擋,并采取灑水、覆蓋等控制措施。
b)粉狀物料轉運應密閉輸送,其他物料轉運應在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原料均化應在儲庫、堆棚中進行。
4.3.1.3制備與成型
a)原料的干磨、制粉等加工粉碎過程,原料篩分、混合、配料等生產環節,均應采用封閉式作業,配備除塵設施。
b)原料粉磨過程、釉料配料過程應采用集中收塵,配備除塵設施。
c)噴霧干燥、成型、機械吹干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噴霧法施釉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e)成型過程修坯、打邊,高溫燒成后打磨拋光等工序的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f)模型制備、匣缽制備過程應配備除塵設施。
4.3.1.4陶瓷燒成陶瓷燒成系統應配備污染治理設施。
4.3.1.5廠區道路廠區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
4.3.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2.1燃料控制
a)原煤儲存于儲庫、堆棚中。
b)原煤輸送、煤粉儲存等其他環節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2原料控制
a)粉狀物料應密閉儲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質原料、長石原料、鈣質原料、鎂質原料以及輔助原料應儲存于儲庫、堆棚中。
b)物料轉運、均化等其他環節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3其他要求制備與成型、陶瓷燒成、廠區道路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修改內容如下:一、將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燒窯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調整為150mg/m3。
二、將4.7條修改為:人工干燥及焙燒窯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8%,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三、增加“4.8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內容為: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備成型顆粒物限值20mg/m3;
b)人工干燥及焙燒窯顆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78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四、增加“4.9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為:
4.9.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9.1.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儲存于儲庫、堆棚中,或設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圍擋,并采取灑水、覆蓋等控制措施。
b)粘土、頁巖等原料堆場設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圍擋,或采取覆蓋等控制措施。
c)粉狀物料轉運應密閉輸送,其他物料轉運應在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原料陳化應在封閉儲庫中進行。
4.9.1.2破碎及制備成型
a)各種原料燃料的破碎篩分過程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配備除塵設施。
b)頁巖、煤矸石、煤等破碎篩分應在設備進、出料口等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配料及混料過程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9.1.3干燥與焙燒a)干燥室、焙燒窯煙氣應有組織收集,經污染治理設施處理后經排氣筒排放;加強干燥室和焙燒窯的密封,保證進出窯車及生產時無煙氣外逸。b)窯頂外加煤應密閉貯存,窯頂投煤孔不操作時應及時關閉。c)窯車表面結構密實整潔,碼放磚坯前進行維護清掃,防止粉79塵帶入窯內。4.9.1.4除塵灰a)除塵器應設置密閉灰倉并及時卸灰,除塵灰不落地。
b)如采用車輛運輸,在除塵灰裝車過程中應使用加濕系統,并對運輸車輛進行覆蓋,除塵灰輸送返回原料系統。
4.9.1.5路面硬化廠區道路、原料燃料堆場路面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
4.9.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9.2.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儲存于儲庫、堆棚中,堆棚內應設有噴淋裝置,在物料裝卸時灑水抑塵。
b)原料堆場、物料轉運、原料陳化等其他環節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9.2.2車輪車身清潔車輛在駛離廠區時應清洗車輪、清潔車身。
4.9.2.3其他要求破碎及制備成型、干燥與焙燒、除塵灰、路面硬化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9.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9.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增加“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1.1運輸系統
a)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
b)冶煉廠及礦區內大宗物料轉移、輸送應采取皮帶通廊、封閉式皮帶輸送機或流態化輸送等輸送方式,皮帶通廊應封閉。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冶煉廠及選礦廠內運輸道路應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移動吸塵等措施。
d)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礦山采選
a)鑿巖、爆破采取濕式作業,鑿巖機應采用捕塵裝置除塵;鏟裝作業時采取噴霧、灑水抑塵措施;礦井主要入風井巷定期清洗巖92壁。
b)破碎、篩分應在封閉式建筑物內進行。破碎機、篩分機等進出料口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c)礦石堆場應采取防風抑塵網;廢石場、排土場、排泥庫、尾礦庫應采取灑水、噴霧、生物納膜抑塵或防風抑塵網等抑塵措施。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4.3.1.3冶煉
a)原煤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場內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不能封閉的應采用防風抑塵網。鋁土礦堆場應設置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石灰/石灰石等固態輔料應采用庫房貯存。
b)氧化鋁生產原礦漿磨制工序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石灰石煅燒爐(窯)、熟料燒成窯等爐窯的加料口、出料口,氫氧化鋁焙燒爐出料口,固態原輔料破碎、篩分、石灰卸灰、氧化鋁包裝工段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密閉抽風收塵設施。受料產塵點采取灑水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赤泥堆場應采取邊坡覆土種草綠化或灑水等抑塵措施。
c)電解鋁生產工序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電解槽運行過程中應保持槽罩無破損、變形;應采用先進電解槽計算機自動控制技術,打殼、陽極效應及電解質和鋁水平測定等操作應實現自動化,無需開啟槽罩板進行操作;出鋁時應開啟一扇槽罩,更換陽極時應開啟兩扇槽罩,撈碳渣、取樣分析等應開啟一扇槽罩,嚴格控制開槽操作時間;應保持電解車間地面及電解槽上部結構清潔,不得采用壓縮空氣吹掃等易產生揚塵的清理措施。氧化鋁和氟化鹽貯運、電解質破碎等工段產塵處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密閉抽風收塵設施。
d)鋁用炭素生產工序(除回轉窯)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煅燒窯(爐)的加料口、出料口,瀝青融化、生陽極制造、陽極組裝和殘極破碎等產塵點處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密閉抽風收塵設施。焙燒覆蓋填充料添加和炭塊清理工段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2.1運輸系統
a)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及車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大宗物料轉移、輸送以及運輸道路等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2礦山采選礦山采選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3冶煉
a)冶煉原料、輔料等應貯存于封閉庫房;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并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
b)氧化鋁生產、電解鋁生產和鋁用炭素生產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2010)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2010),增加“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1.1運輸系統
a)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
b)冶煉廠及礦區內大宗物料轉移、輸送應采取皮帶通廊、封閉式皮帶輸送機或流態化輸送等輸送方式。皮帶通廊應封閉,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冶煉廠及選礦廠內運輸道路應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移動吸塵等措施。
d)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礦山采選
a)鑿巖、爆破采取濕式作業,鑿巖機應采用捕塵裝置除塵;鏟裝作業時進行噴霧、灑水抑塵。
b)破碎、篩分設施置于廠房內。破碎機、篩分機等進出料口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礦石堆場應采取防風抑塵網;廢石場、排土場應采取灑水、噴霧、生物納膜抑塵或防風抑塵網等抑塵方式。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尾礦庫堆積子壩應采取邊坡覆土種草綠化或灑水等抑塵措施。
4.3.1.3冶煉
a)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場內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不能封閉的應采用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鉛精礦、鋅精礦、鉛鋅混合精礦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輔料應采用庫房貯存。備料工序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冶煉爐(窯)的加料口、出料口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密閉抽風收塵設施。
c)溜槽應設置蓋板。
4.3.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2.1運輸系統
a)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及車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大宗物料轉移、輸送以及運輸道路等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2礦山采選礦山采選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3冶煉
a)冶煉原料、輔料等應貯存于封閉庫房;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并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備料工序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冶煉工序以及溜槽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故障、檢修,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或開啟備用污染處理設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7-2010)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2010),增加“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1.1運輸系統
a)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
b)冶煉廠及礦區內大宗物料轉移、輸送應采取皮帶通廊、封閉式皮帶輸送機或流態化輸送等輸送方式。皮帶通廊應封閉,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冶煉廠及選礦廠內運輸道路應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移動吸塵等措施。
d)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礦山采選
a)鑿巖、爆破采取濕式作業,鑿巖機應采用捕塵裝置除塵;鏟裝作業時進行噴霧、灑水抑塵。
b)破碎、篩分設施置于廠房內。破碎機、篩分機等進出料口設置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礦石堆場應采取防風抑塵網;廢石場、排土場應采取灑水、噴霧、生物納膜抑塵或防風抑塵網等抑塵方式。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尾礦庫堆積子壩應采取邊坡覆土種草綠化或灑水等抑塵方式。
4.3.1.3冶煉
a)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場內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不能封閉的應采用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銅精礦、鎳精礦、鈷精礦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輔料應采用庫房貯存。備料工序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冶煉工序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冶煉爐(窯)的加料口、出料口等處應設置集氣罩并保證有足夠的環保集氣量,配套設置密閉抽風收塵設施。
c)溜槽應設置蓋板。
d)渣選礦的破碎、磨礦、篩分等工序設在廠房內,產塵點設置集氣罩。
e)濕法冶煉工藝中氧化礦和低品位礦石破碎機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各堆場應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
4.3.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2.1運輸系統a)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及車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大宗物料轉移、輸送以及運輸道路等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4.3.2.2礦山采選礦山采選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3冶煉
a)冶煉原料、輔料等應貯存于封閉庫房;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并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備料工序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冶煉工序、溜槽、渣選礦加工、濕法冶煉礦石破碎以及堆場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故障、檢修,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或開啟備用污染處理設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8-2010)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8-2010),增加“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4.3.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1.1運輸系統
a)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
b)冶煉廠及礦區內大宗物料轉移、輸送應采取皮帶通廊、封閉式皮帶輸送機或流態化輸送等輸送方式。皮帶通廊應封閉,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冶煉廠及選礦廠內運輸道路應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移動吸塵等措施。
d)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礦山采選
a)鑿巖、爆破采取濕式作業,鑿巖機應采用捕塵裝置除塵;鏟裝作業時采取噴霧、灑水抑塵措施。
b)破碎、篩分應在封閉廠房內內進行。破碎機、篩分機等進出料口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礦石堆場應采取防風抑塵網;廢石場、排土場應采取灑水、噴霧、生物納膜抑塵或防風抑塵網等抑塵措施。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4.3.1.3冶煉
a)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場內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不能封閉的應采用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鎂精礦、鈦精礦等原料,硅鐵、螢石、精煉熔劑等輔料應采用庫房貯存。
b)原料制備過程中破碎、篩分、磨礦等工序的產塵點處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密閉抽風收塵設施。
c)冶煉工序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各爐(窯)的加料口、出料口處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密閉抽風收塵設施。
d)溜槽應設置蓋板。
4.3.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2.1運輸系統a)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及車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大宗物料轉移、輸送以及運輸道路等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2礦山采選礦山采選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3冶煉
a)冶煉原料、輔料等應貯存于封閉庫房;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并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
b)原料制備、冶煉工序以及溜槽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故障、檢修,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或開啟備用污染處理設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770-2014)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770-2010),增加“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1.1運輸系統
a)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
b)冶煉廠及礦區內大宗物料轉移、輸送應采取皮帶通廊、封閉式皮帶輸送機或流態化輸送等輸送方式。皮帶通廊應封閉,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冶煉廠及選礦廠內運輸道路應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移動吸塵等措施。
d)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礦山采選
a)鑿巖、爆破采取濕式作業,鑿巖機應采用捕塵裝置除塵;鏟裝作業時進行噴霧、灑水抑塵。
b)破碎、篩分設施置于廠房內。破碎機、篩分機等進出料口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礦石堆場應采取防風抑塵網;廢石場、排土場應采取灑水、噴霧、生物納膜或防風抑塵網等抑塵方措施。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尾礦庫堆積子壩應采取邊坡覆土種草綠化或灑水等抑塵方式。
4.3.1.3冶煉
a)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場內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不能封閉的應采用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錫精礦、銻精礦、汞精礦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輔料應采用庫房貯存。備料工序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冶煉爐(窯)的加料口、出料口應設置集氣罩并保證足夠的集氣效率,配套設置密閉抽風收塵設施。
c)溜槽應設置蓋板。
4.3.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2.1運輸系統
a)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運輸車輛駛離礦區前以及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及車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煉廠及礦區內粉狀物料運輸,大宗物料轉移、輸送以及運輸道路等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2礦山采選礦山采選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2.3冶煉
a)冶煉原料、輔料等應貯存于封閉庫房;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并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備料工序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冶煉工序以及溜槽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故障、檢修,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或開啟備用污染處理設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2015)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2015),增加“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1.1物料(含冶煉渣)運輸、儲存與轉運
a)運輸產生粉塵的物料,其車輛應采取密閉、苫蓋等措施。廠區道路應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等降塵措施。再生鉛運輸車輛出廠前應清洗車輪,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產生粉塵的物料應儲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倉庫中。
c)產生粉塵的物料轉運點、落料點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1.2再生金屬生產
a)廢有色金屬原料的預處理(拆解、破碎、分選、清洗、烘干等)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破碎、分選、烘干等產生粉塵的工序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再生鉛的預處理應在負壓區域操作。
b)輔料制備、配料工序產塵點應設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熔煉、精煉、熔鑄工序的操作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再生鉛的熔煉、精煉、熔鑄工序的操作應在負壓區域進行。冶煉爐的加料口、出料口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電解槽面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再生鉛的電解應在負壓廠房中進行。
e)再生鉛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溜槽應密閉。
4.3.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2.1物料(含冶煉渣)運輸、儲存與轉運
a)運輸產生粉塵的物料,其車輛應采取密閉、苫蓋等措施。廠區道路應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等降塵措施。再生鉛運輸車輛出廠前應清洗車輪及車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產生粉塵的物料應儲存在密閉料倉或封閉式建筑物中。
c)產生粉塵的物料轉運點、落料點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2.2再生金屬生產再生金屬生產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3.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故障、檢修,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或開啟備用污染處理設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增加“4.7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7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7.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7.1.1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系統
a)碼頭卸煤的,使用抓斗等卸船方式時應采取抓斗限重、料斗擋板、噴淋等抑塵措施;火車或汽車卸煤的,應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儲煤場應設置防風抑塵網,配置自動噴淋裝置。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廠區道路應硬化,原輔料出口應設置車輪沖洗設施,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輸煤皮帶或棧橋、轉運站等輸煤系統和碎煤機、磨煤機等制煤系統應采用密閉型式,并配備除塵設施。
c)其他粒狀或粉狀物料的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等各工序應密閉,并配備除塵設施;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7.1.2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a)灰渣廠內臨時貯存應采用密閉型式的灰庫、渣倉,并配備除塵設施;粉煤灰廠內采用氣力輸送,運輸應采用專用罐車。
b)干灰場堆灰時應噴水碾壓,濕灰場應保持灰面水封。
4.7.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7.2.1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系統
a)火車或汽車卸煤的,翻車機室或卸煤溝應采用封閉或半封閉型式,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儲煤場應采用封閉型式,配置自動噴淋裝置。廠區道路應硬化,原輔料出口應設置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等環節的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7.2.2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副產物貯存、轉運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7.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7.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增加“4.7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7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7.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7.1.1燃料和灰渣的貯運
a)儲煤場應設有覆蓋、防塵墻、防風抑塵網等型式的防塵措施,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灰場、渣場應及時覆蓋并定期灑水。設有灰倉的應采用密閉措施,卸灰管道出口應有防塵措施。設有渣庫的應采用擋塵卷簾、圍擋等型式的防塵措施。
b)儲煤場卸煤過程應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煤炭輸運過程中使用皮帶機輸送的應在輸煤棧橋等封閉環境中進行,并對落煤點采用噴淋等防塵措施。粉煤灰運輸應使用專用罐車。
4.7.1.2物料的篩分和破碎a)由于工藝要求設置煤炭篩分、破碎工藝的,篩分和破碎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b)石灰石制粉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石灰石粉應使用罐車運輸、密閉儲存。
4.7.1.3廠區環境廠區裸露地面應采用綠化等抑塵措施,道路應進行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物料進出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4.7.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7.2.1燃料和灰渣的貯運
a)儲煤場應采用半封閉或全封閉型式。粉煤灰應采用密閉的灰倉儲存,卸灰管道出口應有防塵措施;爐渣應采用渣庫儲存,并采用擋塵卷簾、圍擋等型式的防塵措施。
b)儲煤場卸煤過程應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煤炭輸運過程中使用皮帶機輸送的應在輸煤棧橋等封閉環境中進行,并對落煤點采用噴淋或密閉等防塵措施。煤倉進料口應設置集氣罩。粉煤灰運輸應使用專用罐車。
4.7.2.2物料的篩分和破碎
a)由于工藝要求設置煤炭篩分、破碎工藝的,篩分和破碎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篩分過程應設置集氣罩,并配置除塵設施。破碎過程應對破碎機進、出料口進行密閉處理;或設置集氣罩,并配置除塵設施。
b)石灰石制粉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石灰石粉應使用罐車運輸、密閉儲存。
4.7.2.3廠區環境廠區裸露地面應采用綠化等抑塵措施,道路應進行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物料進出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4.7.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7.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增加“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1.1煤場及運輸系統
a)煤場四周應采用防風抑塵網、全封閉煤場或大型筒倉,并配備噴水抑塵裝置;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料堆應進行覆蓋或噴灑覆蓋劑;煤場路面應進行硬化。原料場出口配備車輪清洗裝置或其他控制措施。
b)煉焦煤、焦炭等大宗物料應采取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封閉式輸送裝置;汽車、火車卸料點應設置集氣罩,皮帶輸送機卸料點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c)破、粉碎機進、出料口處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除塵裝置設置密閉灰倉并及時卸灰;煤塵和焦塵不落地;在裝車過程中使用加濕系統,對運輸車輛進行遮蓋,或采用罐車密閉方式運輸。
4.3.1.2裝煤出焦
a)焦爐爐蓋采用密封結構,裝煤后用泥漿密封;裝煤過程采用密閉的導煙設施或除塵系統。半焦(蘭炭)炭化爐裝煤采用雙室雙閘給料器。
b)干熄爐頂的裝入裝置、預存室事故放散口、預存室壓力自動調節放散口和干熄爐底的排出裝置、運焦帶式輸送機受料點等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c)篩焦樓、貯焦槽及轉運站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濕法熄焦塔應設置捕塵板并保持完整。4.3.1.3焦爐爐體上升管蓋、橋管與閥體承插采用水封裝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鑄鐵底座,耐火石棉繩填塞,泥漿封閉;焦爐爐門采用彈簧爐門、厚爐門板、大保護板。正常炭化期間,大、小爐門應密封、不冒煙。
4.3.2.4化產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氣體應收集至煤氣系統回收,或凈化設施。
4.3.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
4.3.2.1煤場及運輸系統
a)煤場應采用全封閉煤場或大型筒倉,并配備移動式或固定式噴水抑塵裝置;煤場路面應進行硬化。原料場出口配備車輪清洗、車身清潔或其他控制措施。
b)煉焦煤、焦炭等大宗物料應采取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密閉輸送裝置。
c)破、粉碎機進、出料口處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除塵裝置設置密閉灰倉并及時卸灰,煤塵和焦塵不落地,采用罐車密閉方式運輸。
4.3.2.2裝煤出焦焦爐裝煤、出焦除塵系統采用除塵地面站。
4.3.2.3焦爐爐體上升管蓋、橋管與閥體承插采用水封裝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鑄鐵底座,耐火石棉繩填塞,泥漿封閉;焦爐爐門采用彈簧爐門、厚爐門板、大保護板。正常炭化期間,大、小爐門應密封、不冒煙。常規焦爐、熱回收焦爐設置爐頭煙捕集系統。
4.3.2.4化產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氣體應收集至煤氣系統回收,或凈化設施。
4.3.3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增加“7.7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7.7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7.7.1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7.7.1.1物料運輸a)運輸散裝粉狀物料應采用密閉車廂或罐車。
b)運輸袋裝粉狀物料,以及粒狀、塊狀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采用密閉車廂,或使用防塵布、防塵網覆蓋物料,捆扎緊密,不得有物料遺撒。
c)廠區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車輛在駛離煤場、料場、儲庫、堆棚前應清洗車輪、清潔車身。
7.7.1.2物料裝卸裝卸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a)密閉操作;
b)在封閉式建筑物內進行物料裝卸;
c)在裝卸位置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灑水增濕等控制措施。
7.7.1.3物料儲存
a)粉狀物料應儲存于密閉料倉或封閉式建筑物內。
b)粒狀、塊狀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儲存于
儲庫、堆棚中,或儲存于密閉料倉中。儲庫、堆棚應至少三面有圍墻(或圍擋)及屋頂,敞開側應避開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位。
c)露天儲存粒狀、塊狀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堆置區四周應以擋風墻、防風抑塵網等方式圍擋(出入口除外),圍擋高度應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同時采取灑水、覆蓋防塵布(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控制措施。
d)臨時露天堆存粒狀、塊狀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使用防塵布、防塵網覆蓋嚴密。
7.7.1.4物料轉移和輸送廠內轉移和輸送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a)采用密閉輸送系統;
b)在封閉式建筑物內進行物料轉移和輸送;
c)在上料點、落料點、接駁點及其他易散發粉塵位置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灑水增濕等控制措施。
7.7.1.5物料加工與處理
a)物料加工與處理過程中易散發粉塵的工藝環節(如破碎、粉磨、篩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包裝等)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進行。不能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灑水增濕等控制措施。
b)密閉式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除塵設施等應密封良好,無粉塵外逸。
7.7.1.6運行與記錄
a)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除塵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除塵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b)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c)應記錄廢氣收集系統、除塵設施及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灑水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的作業周期、用量等。
7.7.2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
7.7.2.1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
a)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儲罐或密閉容器中。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應存放于儲存室內,或至少設置遮陽擋雨等設施。
b)VOCs物料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
c)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保持密閉。
7.7.2.2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過程控制a)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過程(如化學反應、分離精制、配料加工等)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廢氣進入廢氣收集系統。不能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b)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以及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入廢氣收集系統。165c)投料、卸(出、放)料、產品分裝(灌裝、包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或設置集氣罩,對VOCs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7.7.2.3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控制
a)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如混合、涂裝、印刷、粘結、清洗、干燥、成型作業等)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廢氣進入廢氣收集系統。不能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b)企業應記錄含VOCs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排放去向以及VOCs含量,保存原始記錄。
7.7.2.4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
a)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VOCs處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VOCs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b)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的設置應符合GB/T16758《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的規定。對于外部罩,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按GB/T16758規定的方法測量吸入風速,應保證不低于0.6m/s。
c)應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關鍵運行參數(如有機廢氣燃燒裝置的燃燒溫度、吸附裝置的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等。
7.7.2.5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
a)應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等動靜密封點,按照HJ733《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166規定的方法進行泄漏檢測,對泄漏檢測值(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大于等于2000μmol/mol的泄漏點以及目視滴液超過3滴/分鐘的滴漏點進行標識并在15日內修復。
b)企業應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制度,每季度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等動靜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建立臺帳,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間、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等信息。c)采用無泄漏型式的設備或管線組件,免于泄漏檢測。
7.7.2.6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與裝載設施
a)對于儲存物料的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2.8kPa、容積大于等于100m3的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以下規定之一:——采用液體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雙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頂罐;——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排氣至VOCs處理設施;——采取蒸氣平衡系統等其他等效措施。
b)對于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2.8kPa的裝載物料,其裝載設施應配備廢氣收集系統,并排氣至VOCs處理設施或采取蒸氣平衡系統。
7.7.2.7廢水液面VOCs逸散
a)含VOCs廢水的集輸系統在安全許可條件下,應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b)檢測含VOCs廢水儲存、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的VOCs濃度,如大于200μmol/mol,應加蓋密閉,排氣至VOCs處理167設施。
7.7.3煤氣發生爐
a)建設有煤氣發生爐的企業,原煤儲存于儲庫、堆棚中,或在煤場四周設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圍擋(出入口除外),并采取灑水、覆蓋等控制措施。
b)卸煤過程采用噴淋等抑塵措施。輸煤過程采用密閉輸送系統,從儲煤庫(棚、場)直接輸送至加煤口,產塵點設置集氣罩,配備除塵設施。
c)酚水池、焦油池應密閉,操作口加蓋,禁止使用臨時管道輸送操作。
d)煤氣發生爐氣化后固體殘渣,應采取覆蓋、圍擋等控制措施。
7.7.4等效措施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